8月19日,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,审议并原则通过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会议指出,制定《办法》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,是贯彻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,是落实国办的实践探索,也是环评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,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编制行为,加强监督管理,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,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,具有重要意义。
会议强调,必须做到放管结合、放管并重。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责任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罚。
《办法》出台后,要组织通报一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,形成一批环评信用记分,查处一批粗制滥造、弄虚作假的环评违法行为。配合《办法》出台,要同步开展政策解读,同步发布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,同步启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系统,为《办法》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舆论氛围,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以及环评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提升。
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、赵英民、刘华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,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。
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,部机关各部门、有关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。